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22-06-08 10:19 浏览量:{{ pvCount }}
来源:县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应当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 tps://fpdk. fuj ian. chinatax. gov. cn) 确认发票用途。
二、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及发票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涉税风险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办理发票“增量”“增版”。
三、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按卷(一卷100份)申领,主管税务机关按卷发放。
四、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仅限在福建省范围内开具。
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方有效证明是指由购买方出具的发生符合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形并加盖购买方印章的书面说明。对方有效证明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查纳税人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
六、纳税人发生小额应税销售行为,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一)购买方为同一消费者个人;(二)每次(日)销售额少于500元;(三)多次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同一纳税期限。但是,应按不同品名种类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分别汇总开具发票;同一份发票的行次不足以填开的,可开具销售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或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用的增值税发票,并加盖本机构的发票专用章。
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办纳税人普通发票时,应同时核定其电子发票;对领用普通发票的,优先发放电子发票。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