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责任股室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 1 | 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1.《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18)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各地市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审查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 2.《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 第六条 各设区市商务局(经发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仓储经营规划确认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核实;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经常性检查;负责对各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检查材料。批发、仓储经营单位的检查材料由设区市商务局(不含平潭)受理初检后,报省商务厅检查。加油船由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他零售经营单位由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检后,报设区市商务局(经发局)检查。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经营企业 | 10%成品油零售企业5%;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 | 2次/年 | 抽签抽查 |
1、成品油经营资质,即是否具备经营条件 2、成品油经营违法违规情况,即检查是否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购销票据、制度制定。油品升级等。 3.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对失信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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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
县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在市级备案的) | 10% | 2次/ 年 | 抽签抽查 |
1、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后,是否在30日内备案; 2、告知购卡人协议情况,存留购卡人信息情况,大额购卡需银行转账并开发票情况; 3、“限额发行”情况,退卡服务情况,预收资金存管情况; 4、业务处理系统建立情况是否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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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报备的监督检查 |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内设加油站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20〕167号)省商务厅“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报备机制,全面掌握全县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基本情况”。 | 县商务局 | 企业内部加油站 | 10% | 2次/ 年 | 抽签抽查 | 是否及时报备,购销票据、制度制定。油品升级等。 | |
| 4 | 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县商务局 | 汽车销售企业 | 5% | 2次/ 年 | 抽签抽查 |
1、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2、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3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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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对直销企业相关事项(含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直销企业服务网点、一般事项变更)的监督检查 |
1.《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3号) 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商务部负责制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的规范式样。 2.《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序﹝2016﹞153号)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直销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一、做好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 (一)网上报备及书面备案。直销企业应当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直销产品备案表》、《直销培训员备案表》等书面材料加盖公司印章后,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直销培训员注销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 (二)备案审查及公布。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布。…… |
县商务局 | 直销企业 | 30% | 2次/年 | 抽签抽查 |
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抽查制度,对直销企业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公布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直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公布改正情况。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3.《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第七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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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县商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 | 10% | 2次/年 | 抽签抽查 |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三)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经营活动;(四)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经营活动;(五)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六)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七)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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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县商务局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5% | 2次/年 | 抽签抽查 |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是否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是否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和场地设立内容; 3.二手车交易是否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是否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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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县商务局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 不少于3% | 每年度2次,属地管理 | 抽签抽查 |
1.是否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 2.是否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等。1.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2.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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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对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管理 |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
县商务局 |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 | 10% | 每年度2次,属地管理 | 抽签抽查 | 是否及时按照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 | |
| 10 | 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对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取消商务部“境内举办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再次举办已获批准冠名‘中国’等字样的;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3.展期超过6个月的;4.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对于取消审批的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建立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举办情况并实施监管。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9〕113号)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主办单位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主办单位的注册管理。 展会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展会的展前和展后备案管理,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备案内容完整、准确的,负责备案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备案表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在注册和备案管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发现注册或备案内容填报不完整、信息有误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在线通知填报单位补充更正,或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
县商务局 | 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企业 | 10% | 每年度2次,属地管理 | 抽签抽查 | 1.发现注册或备案内容填报不完整、信息有误或涉嫌违法违规的,通知填报单位补充更正,或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 |
| 11 | 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对参展方侵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 第三十一条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
县商务局 | 展会参展方 | 10% | 每年度2次,属地管理 | 抽签抽查 | 1.参展方是否有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2.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 |
| 12 | 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对主办方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不力行为的监督检查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
县商务局 | 展会举办方 | 10% | 每年度2次,属地管理 | 抽签抽查 | 1.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