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层级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次/年) | 检查方式 | 责任单位 | 备 注 |
| 1 | 林木采伐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县级--县林业局许可审批许可采伐 | 《行政许可法》第61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上年度已许可审批林木采伐实际采伐情况 | 10% | 2次 | 县级部门联合检查 | 林政审批股 | |
| 2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县级--县林业局审核审批林地许可 | 《行政许可法》第61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近3年内已审核审批林地实际使用情况 | 10% | 2次 | 县级部门联合检查 | 林政审批股 | |
| 3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事项监督检查 | 县级--县林业局核发或受委托核发的许可 | 《行政许可法》第61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1.相关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2.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 100% | 2次 | 县级部门联合检查 | 动植管站 | |
| 4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县级--县林业局核发的许可 | 《行政许可法》第61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1.相关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2.种苗质量; 3.生产经营档案、标签等制度落实情况。 | 20% | 2次 | 县级部门联合检查 | 种苗站 | |
| 5 | 采集、采挖、移植、经营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及地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县级--县林业局核发的许可 | 《行政许可法》第61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1.相关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2.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 20% | 2次 | 县级部门联合检查 | 资源站 | |
| 6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产地检疫监督检查 | 县级--县林业局监管或受委托的事项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5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或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搜集证据。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1.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 2.监督有关单位进行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3.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调运有关的资料,搜集证据 | 覆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与木材经营加工事项 | 2次 | 县级部门联合检查 | 森防站 | |
| 7 | 木材经营加工事项监督检查 | 县级--县林业局审批核发的许可 | 《行政许可法》第61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1.相关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2.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 10% | 2次 | 县级部门联合检查 | 林政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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