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教育局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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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主项) |
子项 |
孙项 |
设定依据 |
项目 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事项编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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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立、变更、终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
1 |
筹设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筹设学前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行政许可 |
审批股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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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筹设其他文化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学科类)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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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设立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设立学前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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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设立其他文化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学科类)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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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分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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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
合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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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 |
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名称、类别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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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 |
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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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 |
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地址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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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
变更营利性民办机构为非营利性民办机构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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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 |
终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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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校车使用的初审 |
12 |
新申请校车使用 许可的初审 |
设立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行政许可 |
安全股 |
县级 |
004041694QT0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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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3 |
变更校车使用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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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4 |
终止校车使用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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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驶路线跨越两个以上设市、区的校车使用许可的初审 |
15 |
行驶路线跨越两个以上设县(市、区)的校车使用许可的初审 |
新申请行驶路线跨越两个以上设县(市、区)的校车使用许可的初审 |
规章]《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3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十七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附上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或者道路、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实地查看校车运行方案记载的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审查开行时间和选用的车型是否合理的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校车使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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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6 |
变更行驶路线跨越两个以上设县(市、区)的校车使用许可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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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7 |
终止行驶路线跨越两个以上设县(市、区)的校车使用许可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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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教师资格认定 |
18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小学教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学校认定。 2.[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高等学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部委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行政确认 |
人教股 |
县级 |
004041694QR0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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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
19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
1.[规章]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规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8号) 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注明补发时间及原因。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九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 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公共服务 |
人教股 |
县级 |
004041694GF0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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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办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20 |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他 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批股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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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21 |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他 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批股 |
县级 |
004041694GF0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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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缓学(免学)的批准 |
22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 |
《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初教股 中教股 |
县级 |
004041694QT0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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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 备案 |
23 |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修改 章程备案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公共服务 |
审批股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GF2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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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备案 |
24 |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
公共服务 |
审批股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GF2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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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换发 |
25 |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换发 |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 2号)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 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地级,2~7位数县级。 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 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4" 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许可证内容变更,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
公共服务 |
审批股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GF20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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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
26 |
初中、高中学生学历证明书 |
1.[规章]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第三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16〕44号 第二十七条 初中、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
公共服务 |
初教股 中教股 |
县级 |
004041694GF0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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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27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证明 |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 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公共服务 |
职成股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GF20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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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8 |
中等职业学校补办学历证明书 |
1.[规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规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3.[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教职成〔2018〕51号)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负责毕业证书验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公共服务 |
职成股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GF20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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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干部申请更改学历学位的审核 |
29 |
县(区)管干部申请更改学历学位的审核 |
[规章]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办〔2003〕50号) 第九条(三) 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经国民教育取得在职学历、学位的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后,报送省教育厅或其授权机构征求意见。省教育厅或其授权机构根据国民教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更改学历、学位的明确意见,并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
公共服务 |
人教股 |
县级 |
11352225004041694MXK20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