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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实施法治福建建设新的五年规划

        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1-10-08 18:26 责任编辑:王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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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委印发《法治福建建设规划(2021—2025年)》,部署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福建建设,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指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加强党对法治福建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全面依法治省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着力打造东南沿海法治高地,让法治成为福建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规划》提出了到2025年和2035年法治福建建设的总体目标。其中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省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更加完善,重点领域立法保障有力;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中率先取得突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增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关键指标、“智慧法治”水平在全国领先,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规划》强调,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学习宣传教育,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强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健全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机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智能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规划》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深入推进全民守法,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加快建设平安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要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要筑牢全面依法治省的坚实基础,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理论、财政等方面的保障,为全面依法治省提供重要支撑。要坚持依法治省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规划》提出,要立足党中央赋予的使命和福建省情,加强涉台港澳侨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涉台港澳侨事务,服务融合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要紧紧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着力提升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法治福建建设规划(2021—2025年)》全文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谋划、统筹推进法治福建建设各项工作,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更高水平法治福建 

          省委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规划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建设新时代新福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十四五”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指导,明确提出“四个更大”重要要求和当前四项重点任务,进一步标定了我省在服务全国发展大局中的时代方位,为我省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的新征程,要按照省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全会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全面依法治省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着力打造东南沿海法治高地,让法治成为福建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和对福建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福建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方面走前头、作表率,秉承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创新理念、重大实践和优良作风,系统总结福建法治建设的鲜活经验,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创新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统筹推进。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福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一步增强法治福建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我省法治建设薄弱环节,着眼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增强法治福建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从福建实际出发。立足基本省情,牢牢把握党中央赋予福建的使命和机遇,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省外法治有益经验,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效能治理、创造高品质生活。

          ——坚持数字赋能驱动。加强“数字法治”、“智慧法治”建设,与“数字福建”建设同步,突出数字化引领、撬动、赋能作用,对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方式流程、手段工具等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重塑,使决策更科学、治理更精准、服务更高效。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省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法治福建建设有序推进;法规制度更加完备,重点领域立法保障有力;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中率先取得突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增强;党内法规制度更加完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全社会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法治建设关键指标、“智慧法治”水平在全国领先,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东南沿海法治高地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高水平法治基本成为福建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到2035年,法治福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展现更加崭新的面貌,法治成为福建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成为全社会最大共识,形成人人参与法治建设、人人信仰法治权威、人人获得平等保护、人人感受公平正义、人人共享法治成果的生动局面。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将宪法实施和监督提高到新水平。

          (四)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崇宪法和执行宪法,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

          (五)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严格落实宪法法律确定的制度和原则,确保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省、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在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内容。

          (六)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信仰。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推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深化宪法学习进校园、“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认真组织“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宪法进万家”等学习宣传活动。建设福建省宪法宣传教育馆,在全省建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宪法公园、场馆。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修订、使用,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建立宪法理论研究基地。

          三、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升立法质效,确保各项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

          (七)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要及时研究决定本地区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立法工作汇报,推动党领导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报告党委,提请党委研究。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大对重要法规草案的牵头起草力度,推动构建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规中的作用,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的制度机制。研究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探索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会次安排。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调研论证环节中的作用,充实法制委员会工作力量。

          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政府部门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核把关职能,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保证立法质量。

          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八)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强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高质量发展等,制定修订法治化营商环境、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贸试验区、海丝核心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围绕科技创新和保障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健康发展,制定修订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打造美丽福建,制定修订国土空间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污染防治、流域管理、森林和海洋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围绕加强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制定修订教育、医疗、生育政策、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反恐怖主义、平安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制定修订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历史文化保护、红色文化传承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立法,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促进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衔接互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规制度。完善劳动立法,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养老、孝老、敬老法规规章建设,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完善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等法规制度。加强金融立法,保障金融健康发展。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规制度。完善依法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规制度。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制定和修改法规制度要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法规制度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

          健全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机制,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和立法节奏,对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出台。涉及需要调整或暂停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申请作出授权或者改革决定,推动完善与我省多区叠加政策相适应的法规制度。完善法规规章常态化清理机制,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清理解决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加强立法的协同配套工作,实行配套规定与法规规章草案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并在规定时限内实施,增强法规制度规范的整体功效。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工作。推行法规实施主动报告制度,加强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

          (九)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健全法规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实施等机制。丰富立法形式,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推进立法精准选题、精良设计、精炼表达,加大“小快灵”立法力度。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立法规划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有序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工作。完善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创新征求意见方式方法,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充分利用热线电话、互联网等平台载体,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增强公众参与度,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专门听取有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应当加强论证咨询。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明确立法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等,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推进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提供服务。完善重要法规审议前解读机制。创新实践立法前评估工作机制。加大对设区市立法的审查和指导力度。

          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智能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实现率先突破,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十)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职责关系,推进机构职责法定化、职能配置精准化、业务协同一体化、资源调配动态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相衔接,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加强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工作,推行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制度,开展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十一)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健全“开门决策”机制,建设公众参与决策平台,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调整的公开听证。充分发挥高端智库、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决策咨询作用。加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跟踪反馈和评估、问责、纠错制度,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合法性审核规范化建设。

          (十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和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稳妥推进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依法公示、加强监督、组织评估。建立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深化“两法衔接”工作,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完善和应用,健全行政执法、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争议协调等机制。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研判、评估、协同、责任机制。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保障国家安全执法。

          (十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电信网络、互联网金融监管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实行亮证执法,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推行以行政执法绩效评价为主的执法评议制。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健全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明确轻微违法告知承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执法手段的适用范围、程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建立行政执法案例发布和指导制度。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十四)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强化政府在产业政策引导、投资促进、保障公平竞争等方面的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分类推进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在2022年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清理备案、认定、认证等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削减微观领域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订立,重点治理政府在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债务融资、PPP项目、统计等领域的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和曝光力度。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营商环境多元共治,注重发挥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市场主体监督的作用。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完善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建立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依法慎用少用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十五)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跨部门协作、线上线下协同,不断推动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优化。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推进政务中心转型升级。健全“马上就办”机制,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最多跑一次”、“一趟不用跑”、预约服务等制度,确保全省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2022年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线上线下融合、评价体系一致的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完善和推广“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云服务平台,加强和规范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协同的体制机制。优化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加快构建规范化、多元化、公开化、精细化的办案流程体系,统一规范证据规则、标准和法律适用。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和责任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提升办案质效。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加强典型案例发布,细化裁量标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加强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环境资源法庭、涉台审判庭、破产法庭等建设,健全专门化审判机制。优化公安机关职能、机构和力量配置,健全执法办案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市县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机构职能体系。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检察室建设,改革和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执业行为规范制度机制。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十七)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刑事立案标准制度,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搜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推动刑事立案和追诉标准整体衔接。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有效降低刑事案件增量。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技术侦察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依法适用缓刑力度。优化刑事检察办案流程,推行专业化办案模式,完善捕诉一体机制。完善常见多发案件证据标准指引。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深化跨域立案等诉讼服务改革,持续推进诉非联动中心建设,推动实现“一门进、一网通、一码清、一次办、一地解”。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积极开展“分调裁审”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惩治力度。健全律师调查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搜集证据的作用。完善“审转破”、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机制。

          (十九)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深化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健全行政审判工作机制,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指引和典型案例指导。加强对滥用诉权行为的甄别和规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作用。

          (二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应用推广“电子封条”等智慧执行手段。完善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机制。健全破产制度,完善推广“执转破”工作机制。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加强刑罚执行标准化、数字化建设。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推进监狱规范执法综合改革。加强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衔接,构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相互衔接、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场所、信息化建设和经费保障。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快安置帮教工作改革,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引导,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六、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加快建设平安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 

          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十一)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创新普法理念、载体、方式、方法,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责任制落实考核力度。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加强民法典宣传贯彻实施。强化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化社会大普法格局,推进普法教育主体多元化、资源集约化。突出“地域特色、部门特点、行业亮点、一处一品”原则,推进城乡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强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公益普法责任。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作用。挖掘福建法治文化资源,繁荣发展法治文艺,传承弘扬红色法治文化。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推动形成明德守法的社会风尚。

          (二十二)构建基层治理法治化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提升市域防控风险与服务群众水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强县域治理,健全城乡社区治理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大数据+网格化”工作机制,减轻基层特别是村级组织负担。加强企业依法治理,健全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行服务民营企业“四访四通”工作机制。畅通社会组织、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化渠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约、社会组织章程等,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培育农村法治带头人,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健全农村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安排,依法落实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同时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二十三)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产品供给,到2022年前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持续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通报和查询制度。大力发展现代法律服务产业,推进法治园区建设。引导规范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加大中小律师事务所培育提升、青年律师培养、法律服务资源欠缺地区律师人才培养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二十四)深化诉源治理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认真执行《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优化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完善线上线下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全面实施“最多投一次”阳光信访工作机制,完善信访评理机制。完善县镇村三级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加强刑事和解工作。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深化诉访分离改革。依法打击处理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非法闹访缠访行为。

          (二十五)深化涉军法治工作。加大涉军法律法规宣传实施力度,增强国防法治观念,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在全社会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认真实施《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加强退役军人保障立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执法司法协助、结果互认和信息共享机制。

          七、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二十六)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党委巡视巡察范围,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健全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监督机制,加强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依法配置权力和职能,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建立法治监督员制度,统筹和整合法治建设领域社会监督力量,推动形成一支队伍开展法治监督的工作格局。发挥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统一平台作用,畅通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投诉举报分析研判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健全涉法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完善法治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工作。

          (二十七)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机制。加强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监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之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二十八)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复议职责,畅通复议渠道,健全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强化监督纠错功能,配齐配强复议队伍,持续推进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2022年年底前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完善行政应诉考核机制,提高出庭应诉效果。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

          (二十九)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推进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健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责任制。完善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坚决破除“关系网”、“利益链”。组织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严格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情形和程序。

          健全保障检察权充分行使的制度机制,畅通执法司法机关自觉接受检察监督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推进看守所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落实律师投诉受理、会商机制。

          八、加强法治建设工作保障,筑牢全面依法治省的坚实基础 

          切实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理论、财政等方面的保障,为全面依法治省提供重要支撑。

          (三十)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推动形成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为法治福建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法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筑牢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按规定对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十一)加强人才和队伍保障。将法治人才队伍纳入本地区人才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提升法治队伍和人才建设水平。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完善选拔、任用、培养、交流机制,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2025年年底前完成对全省立法工作人员的轮训。严把执法司法人员入口关,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范执法司法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加强执法单位法制审核力量建设,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加快完善遴选、退出和业绩评价机制。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开展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开展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工作。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实施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行动计划。加强乡镇(街道)和海岛、山区、偏远农村等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力量和机制建设,推进法治人才区域统筹和均衡发展。

          推进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党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健全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健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大力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并切实发挥作用。加大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指导和培训力度,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加强人民调解行业协会建设。

          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建立凸显时代特征、反映社会急需、体现福建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升高等院校学科建设水平,鼓励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培育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德师风和专业素养双提升。加强高等学校涉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制定实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互聘的计划。加强高端法治研究平台建设和法治研究人才引进。

          (三十二)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依托数字福建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运用,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智慧法治”,以科技和信息化支撑全面依法治省工作高效开展。加快权力全流程网上运行、全流程自动留痕、全流程电子监管,法治建设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实现贯通和整合、优化,有效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使决策更科学、治理更精准、服务更高效。建设全省统一的法规、规章、监察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法院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并与国家信息平台相衔接。加快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行政、智慧信访等建设。

          (三十三)加强装备和经费保障。加强执法司法装备配备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公共法律服务的财政经费保障,提高执法司法绩效。统筹制定和稳步实施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计划。完善执法司法人员和辅助人员待遇保障政策。完善法治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等法治建设。

          (三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和智库保障。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法治福建建设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研究。支持法治福建智库、研究机构、研究基地建设。法治实务部门要就重大课题与法学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深化合作,推动法治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培育涉台法治、涉外法治、企业法治、监察法治等专业性法治智库。完善全面依法治省专家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参谋智囊作用。深入推进法学会改革,加强法学会建设,充分发挥法学会职能作用,动员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建设法治福建,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九、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坚持依法治省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扎实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保证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三十五)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围绕我省“十四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制定工作,加快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党内法规制度制定质量,严格制定程序,规范前置审核、发文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清理机制,定期开展集中清理,常态化开展即时清理。加大党内法规制度解释力度。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坚持把政治性审查摆在首位,稳步推进深度备案工作,健全备案审查材料抽查调阅机制,扩大党的基层组织报备工作覆盖面,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和协调。

          (三十六)以更大力度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坚持以上率下,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中应当安排党内法规制度相关内容的专题课程。做好党内法规制度降密、解密和汇编出版工作。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实施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定期组织评估工作,完善评估反馈机制,对评估结果和相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做好督促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深化“1+X”监督工作机制,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制度的各种行为。

          (三十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专题培训,力争5年内对全省党内法规专门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提升工作水平和专业化能力。加快补齐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方面短板,推动党内法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实践经验丰富的独特优势,积极参与理论研究;推动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和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实体化建设,支持和推动全省党内法规研究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建设,引领和集聚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加强后备人才培养,继续推动厦门大学等高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育,在本科阶段开设党内法规专业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与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联合培养党内法规专门人才,为党内法规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十、加强涉台港澳侨法治建设,服务融合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 

          立足党中央赋予的使命和福建省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涉台港澳侨事务,提升法治交流合作水平。

          (三十八)积极探索涉台法治新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的新要求,发挥对台区位优势,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服务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构建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的良好法治环境,增进台湾同胞对民族、对国家的认知和感情,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积极争取国家授权我省制定涉台法规或者作出改革决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涉台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我省涉台法规规章,为促进闽台融合发展、两岸互联互通、平潭对台先行先试、闽台基层和青少年交流等提供法治保障。加强执法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涉台法律问题研究,促进涉台检察和审判工作。推进涉台司法创新发展工程,深化闽台审判、检务、警务交流合作、司法互助。引导支持台胞参与社区治理。创新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化解工作机制,推行涉台法官工作室以及涉台检察联络员、检察联络室工作做法,推动构建“线上联通、线下联动”的台胞台企司法服务机制。梳理涉台法规规章和各项惠台政策,及时满足台胞台企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台湾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在闽设立办事机构。支持两岸法学法律界交流交往,加深相互理解,增进互信认同,办好“海峡法学论坛”等沟通交流平台。

          (三十九)深化闽港澳法治合作。全面推进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制定完善涉港澳地区法规规章制度,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闽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与港澳交流合作制度化。加强同香港、澳门的执法合作和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办理涉港澳刑事犯罪和民商事纠纷案件,加大商事纠纷调解力度,提高涉港澳司法效能和工作水平。发挥福建独特优势,引导香港福建社团和在港闽籍乡亲坚定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中央驻港机构依法履职,推动“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四十)加强涉侨法治工作。认真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涉侨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完善涉侨法规规章政策体系,切实加强涉侨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充分发挥我省侨务资源优势,大力引进侨资侨智参与福建建设,为海外侨胞在闽居留、子女教育、投资创业、参加社会保险等提供便利的法治政策环境,依法维护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支持 

          紧紧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着力提升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四十一)着力提升涉外法治工作水平。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权益。适应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丝核心区、自贸试验区等建设工作的需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涉外法治工作部署,健全完善涉外法规制度,全面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和体系化工作,依法维护我省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福建的合法权益。引导推动我省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提高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按照党中央有关部署,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积极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做好对外法治宣传,讲好福建法治故事,加强对外法治文化交流,加强法规规章译审工作。加强对我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服务机制,加强对世界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充分调动各方面法学研究力量,推动国际法研究和运用。

          (四十二)打造涉外法治工作平台。积极探索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充分发挥海丝核心区、自贸试验区等多区叠加政策优势,打造立足福建、影响全国、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台港澳地区的法治创新聚集区和法律服务高地,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法治平台。完善支持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和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等建设,推动在福州、厦门、泉州、平潭等地建设区域仲裁中心,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品牌。鼓励律师事务所在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拓展涉外公证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参与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法律事务。鼓励和支持海外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在福建设立办事机构。

          十二、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加强党对法治福建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作为最根本的保证,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

          (四十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省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结合法治福建建设,加强部署安排,持续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法治工作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要深入开展研究宣传,创新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宣讲。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

          (四十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各级党委要坚持把法治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和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健全各级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加强各级党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合法性论证。全面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党内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办事的能力。

          (四十五)完善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作用。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载体的统筹,完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完善重大法治事项报告制度。落实重大法治决定和方案备案制度。组织研究制定法治福建实践指标、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建立第三方监测体系。深化法治政府和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示范创建工作。健全法治督察工作机制,强化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组织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强法治建设典型经验总结、宣传、推广、褒扬,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和法治环境,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法治福建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考核评估,压实压紧责任,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要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规划各项部署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