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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12-1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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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2016年4月10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修订了《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以出租为主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以出售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配租配售和管理。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保障性住房分配还将依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对特殊人群予以照顾,具体方案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拟定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县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

          县人民政府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立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办理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

          (一)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和有关信息的审核;

          (二)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回、收购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以及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三)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四)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五)其他与城镇住房保障有关的事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可以将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有关事务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区委员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实施。

          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监察、公安、工商、社保、物价、地税、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县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园区、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可以在符合有关土地政策条件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外来工公寓、农民工公寓、候工楼、集体宿舍等)。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可通过新建、配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改建、回购、收购、租赁等途径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县人民政府通过提供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可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可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土地出让前,县国土、住建部门应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县国土部门应将以上约束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优化户型设计,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不超过66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以及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责任人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依法承担终身责任。

          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明显位置镶嵌永久性标志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第十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可以按一定比例配建商业店铺,不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用于出租出售。采用划拨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配建的商业店铺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收益,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出租出售收入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总收入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全部余额;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属于政府的收益;

          (六)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各种方式的融资;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购、收购保障性住房;

          (二)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分配后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支付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所需资金;

          (四)偿付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而产生的银行融资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融资时,应将融资规模、利率、期限、担保单位、还款来源等按现行政府债务管理方式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编制下年度保障性住房支出项目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定,经县人大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按项目批准的建设内容视为工程进度由财政予以拨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商业优惠贷款等金融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机构融资提供担保。

          第三章 申请和分配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实行梯度供给,优先满足低收入无房家庭。

          纳入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报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各类住房保障方式之间的相互衔接。城镇居民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出具书面诚信承诺和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财产等情况。

          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即保障人均年度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每户家庭财产15万元以下,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保障方式有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受保障家庭可选择其一。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即保障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家庭财产20万元以下,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霞浦城区范围内工作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保障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家庭财产25万元以下,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在霞浦城区范围内工作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受家庭财产限制。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保障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家庭财产25万元以下,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准入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具有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城镇户籍但未满三年;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具有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城镇户籍但未满二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为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三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两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三)已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四)申购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

          (五)上级文件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及未婚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居住且同户籍可纳为共同申请人;已婚子女及旁系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申请人户籍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三年内户口分户或迁出的,其原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应合并计算;申请人户籍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二年内户口分户或迁出的,其原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等应合并计算。

          申请人应满十八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三十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保障,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镇居民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财产等情况。

          (二)街道办事处应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同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受理。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对在审查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由街道办事处提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县房产管理(房屋登记)部门负责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等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产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县房改部门负责房改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四)县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请县公安户籍、公安交管、工商、地税、国税、社保、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并根据以上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在7日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住房保障部门;

          县公安户籍部门负责户籍登记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车辆登记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县工商部门负责县域内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的注册资金等相关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县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涉税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县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县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县证监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县保险部门负责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的核查并提供信息;

          (五)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7日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其中廉租住房公示期15日),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六)公开配租配售。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轮候(个人)顺序,建立轮候名册,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配租配售选房活动,但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住房保障方式。选房工作应公开进行,并邀请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配租配售结果应在政府网站、相关媒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地公布。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退出轮候。

          第二十一条 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家庭、孤老病残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四)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士官;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

          (六)在海岛乡工作20年及以上且城区无住房的基层教师、医疗卫技等人员;

          (七)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八)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

          第二十二条为我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无住房的,政府统筹部分公租房,免费提供给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在霞浦工作期间使用。引进的为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才,在城关无住房,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不受收入和家庭财产限制,可配租公租房。工业园区、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自行建设的外来工公寓、农民工公寓、候工楼、集体宿舍等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分配安排各自工作单位的保障对象。

          第四章 售价与租金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支出,以及弥补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等支出。

          政府投资建设(含配建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可在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建设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取得费用、建设及管理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参考同期同等地段商品住房市场价(评估价)的80%,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前已明确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确定的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可选择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以申请办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并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在房源供应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租赁合同或者销售合同的,视为放弃当次配租配售权利。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闲置、出租、转租、转借、转让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应在6个月内入住,否则依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租赁时间一般为3-5年,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两个月内未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违反本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仅限于三个月的过渡期。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期间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不按期缴纳租金,累计欠缴租金超过三个月的,前三个月按原租金计租,第四个月起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累计欠缴租金超过六个月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前六个月租金,并立即收回房屋。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资产管理部门(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联合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住房保障部门、住房资产管理部门(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资产管理部门(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维修和保养;对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以及住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新建、改建竣工验收后,县住房资产管理部门(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和工程完工交付、资产移交等工作:

          对政府收购或回购的应及时办理房产接收登记;

          保障性住房建成销售后,应及时核销资产;

          临时闲置保障性住房的处置方案应及时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立保障性住房房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家庭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其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已达标的,应当在住房面积达标之日起90日内退出其原有租赁的优惠政策住房,由房屋产权单位收回。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方对其已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原购房价格和考虑装修折旧(评估价)进行回购。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应实施回购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申请上市时的同期同等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照申请上市时的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首次缴纳契税款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购买保障性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应注记保障性住房类型及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保障性住房后,又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退出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通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回收或者回购。

          第三十六条 已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当按年度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的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复核结果,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审情况进行公布。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应当在公布之日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被核定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县住房保障部门应通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收回保障性住房。

          廉租住房承租人因家庭收入增加,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未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且仍属无房或住房困难,急需租赁住房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继续承租实行差别租金,即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县住房保障部门应逐步完成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配售家庭在轮候阶段,因住房、收入、资产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即时取消其配租配售资格;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在配租配售时应重新进行审核,仍符合的轮候顺序不变。

          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后,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收回住房,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售后、租后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对有关事项未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可制定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执行《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霞政〔2015〕8号)。

          附件: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附件

          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保障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普通装修,具备基本生活功能。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人户每人21平方米,双人户每人19平方米,三人户每人17平方米,四人户及其以上每人15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的,其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保障面积标准内1元/㎡、超出控制面积标准10%以内的部分2元/㎡、超出10%以上的部分3元/㎡。

          (二)廉租住房实行租赁补贴的,其补贴标准: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为3元,每户每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具有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范围社区内城镇常住户口,且至少落户时间满三年,家庭成员在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社区范围居住生活。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证明。

          (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家庭成员无房产转让行为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无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四)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

          (五)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六)申请家庭财产低于15万元。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保障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须具有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社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且至少落户时间满三年,家庭成员在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社区范围内居住生活。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证明。

          (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家庭成员无房产转让行为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无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四)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

          (五)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六)申请家庭财产低于20万元。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不超过66平方米),普通装修,具备基本生活功能。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投资建设(含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可在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建设贷款。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城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户口,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户籍至少落户时间满二年,家庭成员在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社区范围内居住生活。户籍落户未满两年,但实际在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工作、居住并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金两年以上的也可申请。

          2.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家庭成员在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的。

          3.申请家庭成员无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退还住房工龄补贴)可申请。

          4.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5.申请家庭在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6.申请家庭财产25万元以下。

          (二)申请人为在霞浦城区范围内工作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家庭成员在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家庭成员无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退还住房工龄补贴)可申请。

          3.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4.申请家庭在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人为我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松城、松港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无住房的,政府统筹部分公租房,免费提供给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在霞浦工作期间使用。引进的为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才,在城关无住房,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不受收入和家庭财产限制,可配租公租房。

          以上三类人员可申请本县集中建设或统一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工业园区、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自行建设的外来工公寓、农民工公寓、候工楼、集体宿舍等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分配安排各自工作单位的保障对象,各企业可参照本标准第(二)条申请条件并结合实际适度放宽执行。企业应当建立住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将保障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保障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取得费用、建设及管理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参考同期同等地段商品住房市场价(评估价)的80%,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前已明确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确定的销售价格。

          三、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365bet体育赌博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户籍且落户满二年。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证明。

          (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家庭成员无房产转让行为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无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四)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五) 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六)申请家庭资产低于25万元以下。